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比如,因经济纠纷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非法拘禁,怀疑他人盗窃而随意非法搜身都属于侵犯人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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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者的人格权保护有什么规定?
张雷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那死者是否就不再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了呢?当然不是。二者时间周期的不同,根本原因系“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系两个不同的概念,来源不同指向也不同,且对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更多地是出于对其亲属的权益的保护。
以前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规定死者的名誉利益是不是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权的保护从胎儿一直延伸到了坟墓,《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案例中的陈某的起诉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民法典还对故去的英雄烈士人格权也有了明确的保护。《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雷律师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而基于死者的特殊性,死者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体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进行了明确约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