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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干涉,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
法妞网友咨询: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时间是什么?
张雷律师解答:
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能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
张雷律师补充: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同居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婚姻关系从同居之日开始起算,只有在登记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在登记结婚时明确是补办结婚登记,履行必要的登记程序,即男女双方需要书面声明双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事项,而一般情况下,男女同居的原因不尽相同,有的仅是在一起生活居住,有的是为了“试婚”,男女在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以登记结婚之日起算。
在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溯及同居期间,补办结婚登记能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合法化。这就意味着,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应按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