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焦点观察: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3-03-10 11:31:17 来源:法问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传统物权变动下获得所有权的制度,适用与动产、不动产、其他担保物权。

法妞网友咨询:

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料图)

张雷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和“一股二卖”情形下,可以参照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相应争议问题。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张雷律师补充:

第一,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真实权利人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者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否则,即应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第二,以合理的价款转让。以合理的价款转让是否需要实际支付价款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实际支付价款,但是如果完全没有支付价款则可能会对认定第三人为善意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完成交付。

标签: 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 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