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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个大问题。对于普通夫妻来说,常见的财产不外乎房产、存款、汽车等,这些是否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相当清楚,进行分割也相对简单。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有限公司的股份?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有限公司的股份?
张雷律师解答:
股权是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本身不能被共有,夫妻共有的是股权的财产价值,由此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被分离出股权所有权之外。信托具备使受益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功能,应当以信托法为法律依据,在公司法中确立法定信托关系,即夫妻一方以共有资金投资入股,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时,实质上建立了股权信托关系,夫妻之间就信托受益权成立了共有关系。在夫妻离婚时对一方名下股权分割的处理规则中,协商一致时按照股权转让的合意处理,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分割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选择折价补偿或者继续维持股权信托关系。
张雷律师补充:
公司股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是股权分割与其他财产分割的区别。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参与管理,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的前提。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属于非股东身份的一方,想通过股权分割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在受到原股东排斥的现实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因此,作为配偶一方,应多方搜集公司经营状况等证据,为证明股权的实际价值提供合理性参考及依据,争取相对合理的股权补偿对价,这才是明智之举。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因此,如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