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韦勇律师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人数在二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需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
(6)有公司住所。
韦勇律师补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一般而言,发起设立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形式:(1)新设设立,即两个以上两百个以下的发起人出资新设一家股份公司;(2)变更设立,即俗称的“整体变更”,指原先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限折成股份公司股本的设立方式。
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说,整体变更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设立”,而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即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角度来看,整体变更不存在新设公司的行为。但在IPO实践中,一般将整体变更视为发起设立的一种形式,即更多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分配后用各自分配所得的份额重新投入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实践中,考虑到拟上市公司成立时间一般较长,已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相对稳定,除特定的股权融资需要外,上市前无需再向其他对象募集股份,因此绝大多数拟上市公司均系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