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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共犯有哪些认定条件?|焦点要闻

2023-03-11 18:19:09 来源:法问

受贿罪共犯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之一,尤其是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问题,更是在实践认定中常遇争议。有的同志在对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进行论证时,多以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为依据而展开,对受贿罪共犯的既有规范缺少应有关注。

法妞网友咨询:

受贿罪的共犯有哪些认定条件?


(相关资料图)

韦勇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法释〔2016〕9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一是此情形以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特定关系人转请托为前提,特定关系人未将转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是不同于刑法在影响力贿赂犯罪中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对于“特定关系人”的认定范围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从严掌握,即“特定关系人”仅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三是“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强调的是对主观故意的判断,因赃款赃物被特定关系人挥霍等,知道时确实已经不具备退还或者上交的客观条件的,则应当有所区别慎重适用。

四是影响力贿赂犯罪以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为前提,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相关行受犯罪的罪名适用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对特定关系人不得另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对行贿罪人也不得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理。

韦勇律师补充: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特定关系人 国家工作人员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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