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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简讯:网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2023-03-11 18:21:21 来源:法问


(资料图)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近年中国移动出行的用户及交易规模逐步增长,网约快车、网约顺风车等逐渐成为出行的重要选择,改善人民的出行方式。但是如果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该找谁索赔呢?

法妞网友咨询:

网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贾荣玉律师解答: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在互联网出行市场的服务种类繁多,包括网约快车、网约专车、网约出租车,这些都属于网约车,在网约车的模式下,滴滴出行平台接受乘客订单后向车主派单,车主负责将乘客运送目的地,费用按照实际行驶里程及不同类型车辆收取,平台扣除一定比例的车费。

但是,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范畴,而应当确定是为合乘出行提供居间服务。因此我们在选择出行方式时,要结合自己的需要,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出行方式。

贾荣玉律师补充:

在确定网络平台责任时,需要首先确定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事项及其主观过错。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根据审核、管理的难易程度又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层级,并可以此确定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关于车辆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运营安全的标准、车辆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只要网络平台尽到了基本的审核和管理,即可将不适格车辆排除在顺风车之外;如果网络平台对车辆根本未予审核,放任不合格车辆进入网络平台,属于放任风险的发生,则其主观上即具有重大过失,推定其应知服务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应当对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进行审查,该处的审查需要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果网络平台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但是该种技术存在着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此时只能认定网络平台履行了审核、管理职责但是并不到位,其主观上应为一般过失,在法律适用上无法推出其应知服务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无法适用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适用相应的补充责任更为妥当。

标签: 网络平台 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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