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条件? 世界速读

2023-03-12 08:27:13 来源:法问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但当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且因此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代位权人”)能否代位申报债权,法律无明文规定。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条件?

吴玉琼律师解答: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吴玉琼律师补充:

债务人企业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债权,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则属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在审查社保征管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对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加以区别。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标签: 破产债权 申报债权 社会保险费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