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更何况,三期内的女性职工受我国劳动法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三期内员工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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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三期员工,按照N+1赔偿!但是产假期间公司只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平均工资,而不是按照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分两部分发,由公司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上班后保险剩下的津贴)!这样拉低了整体的平均工资基数!是否合理?如果个人要求按照津贴总额计算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合理?如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期间要求公司按照基本工资进行赔偿,是否合理?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解答: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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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律师解析:
三期员工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女职工在三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双方合意解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而是采取强制解除的办法,可能会面临以下赔偿:
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极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长的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