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伴侣间的房产纠纷,因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且特定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往往发生混同,故成讼后双方常对房产出资、权属、分割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而法院在相关问题的认定上亦会有别于一般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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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婚恋期间常见房产纠纷有哪些?
黄学先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1)有协议,尊重协议约定
基于民法领域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恋爱期间以及恋爱关系结束后,房产所有权以及分割补偿方式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约定方案执行。
(2)无特别约定,原则上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分割
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主义以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如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恋爱期间房产所有权、分割补偿方式存在其他约定,原则上按照不动产权证登记情况认定房产归属及补偿方案。
黄学先律师补充:
恋爱期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实务中,出资方常以其出资系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既为附条件赠与,则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未达成结婚条件时,赠与人即有权撤销该等赠与。对此,可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圳中院在关于该条文的说明中解释到:“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大额财物应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实务中,出资方常以为结婚及共同生活而支付购房款,而如今双方分手,对方再继续占有相关款项已不具备合法正当理由为由,主张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退还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