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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妇女儿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3-03-14 18:09:20 来源:法问

这场来势汹汹的疫情,如同一面照妖镜,不仅照出了人间百态,也照出了感情的真面目。好的感情,在经历了灾难之后,让两个人更加珍惜彼此,从对方身上发现自己未曾发现的闪光点;而坏的感情,会因为一点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执不停,直至一拍两散。而因疫情“宅”在家的夫妻们,不得不面临从早到晚24小时的面对彼此,享受二人世界的同时,也在10倍放大着彼此的缺点。

法妞网友咨询:

疫情期间妇女儿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资料图)

周乃文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为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抚养和照顾对方生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等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感染病毒的女性当事人应尽到扶养、照顾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义务。至于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当以女性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如女方已因感染病毒出现无法呼吸、无法独立动身等重度症状时,男性配偶一方如果对女方不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不予照顾时,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周乃文律师补充:

探望权的行使应基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比如可以在疫情防控的自我隔离期间,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云探望”。如双方无法就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如疫情防控期间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因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但是否予以变更,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周乃文律师结语: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求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辽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标签: 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 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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