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款:“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何时可以终止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贺士欢律师解答: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贺士欢律师补充:
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两项: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前者为积极保护,目的是使被监护人可以有效参与社会交往活动;后者为消极保护,目的是防止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监护人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被监护人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被监护人的超出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享有同意权和追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