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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_焦点要闻

2023-03-15 15:27:58 来源:法问

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涉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虽然公司法较为完整地确立了股权转让制度的框架体系,但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一一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那么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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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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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孙侠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纠纷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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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孙侠律师解析:

公司法在坚持“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要求公司回购”的原则下,确立了几种例外情形。也就是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投反对票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例外情形有:

1.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标签: 人民法院 股权转让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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