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移送管辖?
(资料图片)
周卡方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不能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或货物送达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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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4)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即受诉法院尚未取得应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周卡方律师结语: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应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出发,综合考虑相关案件的案情、裁判文书的执行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