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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于哪种时效呢?仲裁时效有哪几种呢?

2023-03-17 15:43:34 来源:法制法律网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有普通时效和特特殊时效两种,普通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仅指“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适用上述哪种时效呢?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的争议主要在于对年休假工资性质的认定不同,即对“未休年休假应另外给予200%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的认定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1(特殊时效):认为“未休年休假应另外给予200%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1年时效。

理由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条第3款已明确规定,职工未休年休假待遇属于“工资报酬”,故该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中,肯定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即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标签: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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