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把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业务模式。
业务外包的表现形式是“单位与单位”而非“单位与个人”,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呈现直线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基于承揽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承包单位组织、管理、安排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发包单位与完成实际工作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业务外包不属于一种用工模式。
对于发包方而言,业务外包与身俱来的法律特点有很吸引力。
1.发包方只需把非核心业务或工作发包给承包方,由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自己无需费心费力对任务完成过程进行管理。
2.劳动者均与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不占用发包单位的人员编制,省去招聘、培训等一系列成本。
3.如果发生用工风险,也是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4.外包业务完成后,相应人员不再需要,不用考虑解聘人员带来法律风险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5.从财务列支角度,业务外包的成本计入业务费用,不列为人力资源成本。
然而,业务外包并非完美无缺。既然承包单位承担了如此复杂的管理过程,也负担了这么多的法律责任,“羊毛出在羊身上”,对承包单位而言,一切成本及风险都要计入承包费,最终转嫁给发包方。如果发包方把业务发包出去后完全不管中间任务完成过程,这种情况的风险还比较好控制。
实践中,业务外包并非如此泾渭分明,很多发包单位需要监控外包业务完成过程,直接派员参与监督管理。除了派员介入管理,也让外包单位员工统一着装、佩戴工牌,甚至提供办公场所及生产工具,让外包单位的人员直接来发包单位办公,接受相关管理,遵守发包方单位的规章制度。
很多时候,承包方沦为代理招聘、代发工资的“二传手”,失去了业务外包业务模式的本来面目。此时,用工风险悄然降临。由于发包单位的过度介入,劳动者可能认为自己为发包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发包单位管理,从事的是发包单位的业务,自己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判例中,刺破“假外包”面纱,认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比比皆是。
另外,用人单位将全部或部分业务发包,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劳动,且劳动过程的管理、协议内容、费用支付等符合劳动派遣特征的,也很可能被视为劳务派遣对待,这即是“假外包,真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