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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银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呢?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是什么呢?

2023-03-17 15:49:5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银行在预售中的义务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银行主要在两个方面具有监管义务,一是预售资金监管,二是发放房地产信贷(包括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开发贷款和向个人购买自住房及商业用房的贷款)。

1、预售资金监管义务的规定

预售资金需开设专用账户已经是常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具体规定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关于专用账户中资金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笼统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对此,广东省各地区还有所细化和区别,如《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该资金可以用于退还购房款,《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则规定可以用于该项目的行政罚款,《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第九条则明确款项可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

关于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地市对银行失职责任的规定则稍显轻微,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预售款的,由建设部门或者银行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在郑州等楼盘烂尾比较多发的地区,有关部门出台了《郑州市“大干30天,确保全市停工楼盘全面复工”保交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专门政策文件,整治解决烂尾问题,该《方案》就“严肃追究责任”部分就规定:“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组织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停工逾期问题楼盘原有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制定处置方案;对停工逾期问题楼盘原有预售资金被挪用的,能够追回的应当依法及时追回;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资金挪用负有责任的,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商业银行对资金挪用有过错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税务部门要对不配合复工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偷漏税核查。”

标签: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银行的义务 银行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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