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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新:不还钱怎么走法律程序

2023-06-21 11:29:53 来源:互联网

不还钱走法律程序的方式有:


(相关资料图)

1、向法院起诉;

2、法院判决后人不归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不还钱起诉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整理证据,欠债不还起诉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4、立案,即到管辖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5、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等候审理判决,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7、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欠钱不还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不还钱申请支付令的流程: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且申请书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法院受理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即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有异议,应在限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超出期限未提出书面异议又 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就该支付令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若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成立的,则自动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将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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