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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后的解释有哪些?商标的主要结果有哪些?

2023-04-10 13:47:43 来源:法制网

一、商标法修订后的解释有哪些

(一)修改商标申请注册制度

1、 充实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现行商标法要求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必须具备"可视性"。新商标法增加了一种新的商标类型--声音商标;从而,"可视性"将不再成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所必须具备的特性。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声音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 确立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现行商标法下,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仅可以就一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引入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制度。由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样既可大为降低具有跨类经营需要的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成本,也极大方便了商标行政机关的商标管理工作。

3、 增加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4、 明确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

(二)明确了各类商标审查和审理程序的时限

我国的商标注册审查、复审审查的周期一度超过三年,权利人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新商标法基于商标行政机关过往的审查实践,创设了商标授权确权审查各程序的审查时限,提高了公众对于商标授权确权周期的可预期性。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三)完善了异议制度

过去商标注册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次修改重新构架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1、 明确了商标异议的法定理由--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包括: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异议的相对理由包括:违反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 依异议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区分了有权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拟依据绝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则任何人均有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拟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则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样的制度安排有望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3、 简化异议程序,异议核准注册的商标直接予以注册,不设立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

新商标法取消了异议复审程序,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在进行异议审查后,直接做出准予注册决定或不予注册决定。

(1)如果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则直接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另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如果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完善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1、 确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规范商标使用行为,防止和杜绝仿冒、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2、 明知他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先而违法抢注,不予注册。

新法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供应商和公司普通员工两类主体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3、明确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

新法明确,"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我们认为,对这种使用不应作过于宽松的解释,应当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业性使用,仅仅是具有广告性质的使用不应认定为在先使用,以免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五)完善了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

1、 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按需认定"的性质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 禁止了"驰名商标"字样的商业性使用和宣传

商家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的大肆宣传直接与驰名商标制度的创设初衷相违背,导致驰名商标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甚至催生出许多弄虚作假的违法情况。为此,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六)强化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保护

1、完善了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1) 将现行商标法中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条款修改为两条。

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是混淆可能性原则,在"商标相同+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商品相同"和"商标近似+商品类似"这四种情形中,只有"商标相同+商品相同"这一种极端情形可以直接推定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在其它三种情形中,均需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方能构成商标侵权;否则,即便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也会因为不会导致混淆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此,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现行商标法的相应条款做了修改,以体现上述立法本意,即:"下列两种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新增了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新商标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新增了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引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多次侵权加重处罚

现行商标法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并未设置惩罚性赔偿规定,而是采用了"损失多少赔付多少"的补偿性赔偿机制,无法有效规制恶意侵权行为。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提高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幅度

现行商标法中法定赔偿额的幅度为1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为了加大对侵权的打击,并充分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法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到300万元。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4、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商标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普遍存在举证难的现象,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为此,新法引入了欧美文书提供令制度,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举证责任方面为商标权人提供一定的便利,避免其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明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内容

(1) 明确了罚款数额的确定方式。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数额做了简单笼统的规定,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上述规定已经明显无法满足当前大力打击商标侵权的社会需要。为此,新商标法以违法经营额5万元为分水岭,明确了罚款数额的确定方式。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针对屡次侵权行为或严重侵权行为,增设了从重处罚机制。

现行商标法中并未设置屡次侵权或严重侵权的从重处罚机制,侵权者的屡次侵权行为或严重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处。为此,新商标法确立了屡次侵权或严重侵权的从重处罚机制。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6、 建立注册商标未使用不予赔偿制度

商标的价值来源于使用。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则不会产生经济价值。他人的使用行为自然也就不会对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害,从而无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

基于上述认识,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曾经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新商标法还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确立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取消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概念;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明确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标的价值有哪些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三、商标的主要结果有哪些

1.文字商标

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2.图形商标

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其中主要分为:

(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

(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字母商标

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

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5、三维标志商标

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6、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7、(上述1~6的)组合商标

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

8、音响商标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音响商标目 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我国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首次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规定。

9、气味商标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中国气味尚不能注册为商标。

10、位置商标

位置商标是指某种商品特定部位的立体形状、图案、颜色以及它们的组合,通过他们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标签: 商标法 修订 主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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