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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定金罚则是什么?_世界观热点

2023-06-05 15:13:30 来源:法律网

一、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2、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3、购房者在交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订金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定金罚则是什么?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情况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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