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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的优先顺位是什么?债权转让的抗辩权利有哪些?

2022-11-04 13:50:40 来源:法律解答网

债权转让时的优先顺位:

关于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关于应收账款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据此,权利冲突时受让人之间的优先顺位为:首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债权;其次,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债权;再次,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取得债权;最后,均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债权比例取得债权。前述优先顺位与《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一般规则保持了一致。

债权转让的抗辩权利: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法律知识讨论:

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5.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用工作之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8.抗辩权乃适用于阻止请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请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对抗(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抗辩权可分为阻碍性抗辩权和否定性抗辩权两种类型。阻碍性抗辩权指不侵犯请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久的阻碍其有效行使,其权利经有效抗辩后仍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aufschiebndeEinrede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排除性抗辩权ausschliessende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请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履行权。否定性抗辩权Einwendung指否认权利之形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已经证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斟酌。如行为能力欠缺,形式欠缺等。

合同法对于债务人抗辩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关于债务人主张抵消的权利规定: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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