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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集体管理的概念

2022-10-09 15:30:30 来源:税法网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集体管理概念: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作用: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12月17日)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5月28日)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09年10月23日)

标签: 侵权行为 集体管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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