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
侵害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
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需要把握:
1、仅自然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
3、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之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这种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承载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某种特殊记忆和情感,如老照片、家谱以及记载特定事件的影视物品、文件等。对于此等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仅仅以物权法的保护方式以及以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保护方式,不足以保护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的精神情感利益,故法律设专门规定,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侵害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对该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毁损、灭失,使其部分或者完全失去表彰特定“人身意义”的功能。对于此等特定物的毁损、灭失损害,可能承担两种不同性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基于物质损害(以下简称“物损”)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陕西省赔偿标准: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