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肇事者无需赔偿精神损失,故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肇事者因承担了刑事责任,可以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保险公司也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肇事者虽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依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本则案例中,法院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及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通过法律规范条文的指引,得出“交通肇事案件中,侵权人被判处刑罚,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结论,对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